“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是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比較頻繁的業(yè)務之一,比如市內交通,差旅費,班車通勤等。營改增后,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事項就成為廣大納稅人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對于某些購進旅客服務比重較大的企業(yè),抵扣問題對其影響較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guī)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忂M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同時,36號文件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理解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的概念,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個是“購進”環(huán)節(jié),只要是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不論用于什么性質的項目;一個是“用于”的環(huán)節(jié),只要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不得抵扣,不論購進的什么性質的項目。
在實務中,很多納稅人認為只要是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就不能抵扣,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按照文件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判定。
案例一:公司員工小李,乘坐飛機出差到北京。
分析:員工乘坐飛機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雖然是用于生產經營,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中的不得抵扣項目,但因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
案例二: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駕駛公司自有車輛。
分析:員工出差的交通方式是駕駛自有車輛,公司并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只是將自有的車輛以及花費的各種費用,用于旅客運輸服務,不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三: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租車公司租賃載客汽車一輛,自己駕駛。
分析:公司購進的是經營租賃服務,只是將經營租賃服務用于載客行為,但并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四: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小汽車及駕駛員一名,租賃公司負責一路全部費用。
分析:從汽車租賃公司購進的是運輸服務,而且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項目,也不得抵扣進項稅。
這里需注意一個問題,只租賃運輸工具屬于經營租賃業(yè)務;租賃運輸工具同時提供駕駛人員和費用等,屬于交通運輸業(yè),但類似規(guī)定只出現(xiàn)在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等方式中,比如水路運輸中程租、期租,航空運輸中濕租等,其他的運輸形式未明確規(guī)定,實務中一般根據上述原則掌握。
案例五:公司從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駕駛員為公司員工,用于員工上下班通勤用。
分析:該行為不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但用于集體福利,因此不得抵扣進項稅。
假設將上例改為租賃汽車和駕駛員用于員工通勤,則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還用于集體福利,從兩方面來判定均不得抵扣。
案例六:公司租賃貨車一輛及駕駛員,用于公司運輸貨物。
分析:該行為屬于購進運輸服務,但不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未用于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項目,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
筆者認為,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購進環(huán)節(jié),因此并不是所有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要考慮購進服務的性質。至于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則與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是兩個不同的環(huán)節(jié)。
以上是筆者根據相關該規(guī)定總結的觀點,主要目的是提出問題,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也希望該問題能引起企業(yè)和稅務部門的足夠重視。
作者:翟純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