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車貸市場日益火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很多4S店都推出無息貸款買車,以此來博得購車族的眼球。很多消費者看到“免息”眼睛都亮了。眾所周知,金融機構貸款一定要收利息,那么,消費者借款免息,不符合金融機構貸款的本意,難道金融機構愿意?其實,對于商家而言這只是一種促銷手段,稅務人員決定透過這則廣告,核實一下貸款免息其稅務處理是否恰當。
2015年12月底,某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對經(jīng)銷某品牌轎車的甲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巡查時,發(fā)現(xiàn)甲公司發(fā)布了“購我公司全系轎車,貸款免息”的廣告,這則廣告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難道貸款真免息嗎?
通過對財務人員約談中得知,該品牌的生產(chǎn)經(jīng)銷企業(yè)乙公司為促銷,要求二級經(jīng)銷商甲公司對分期付款購買該品牌市場指導價轎車的客戶因戶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全免。稅收管理員心生疑惑:金融機構貸款一定要收利息,那么客戶借款免息,不符合金融機構貸款的本意,哪有這樣的好事?難道金融機構愿意?于是要求財務人員對這項促銷流程進行合理解釋。財務人員拿出賬簿、憑證,以客戶丙分期付款購買市場指導價為152700元的A型車為例解釋如下:
客戶丙首付45810元后,就尚未支付的106890元,與乙公司全資子公司的金融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以A型車抵押借款,客戶丙只還金融有限公司本金,按利率約定客戶丙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7231.23元,金融有限公司分36個月向甲公司收取。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擔3000元,乙公司將3000元以銷售折扣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方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甲公司。
1.客戶丙首付提車時
借:銀行存款(客戶丙首付款) 45810
應收賬款——客戶丙 10689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30512.8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87.18
原始憑證反映:客戶丙與金融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6890元,按銀行貸款利率,利息7231.23元,分36個月歸還。注意:借款合同約定的是客戶丙支付利息。
2.客戶丙取得借款后
收取客戶丙剩余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6890
貸:應收賬款——客戶丙 106890
甲公司向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因客戶丙購車產(chǎn)生的利息,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 7231.23
其他應收款——乙公司(紅字) 3000
貸:銀行存款 4231.23
原始憑證反映:金融有限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地稅金融行業(yè)通用發(fā)票,收款單位:金融有限公司;付款單位:甲公司;經(jīng)營項目:貼息款;金額:7231.23元。
3.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銷售折扣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3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00
原始憑證反映:乙公司以銷售折扣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方式,在向甲公司開具轎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將3000元作為銷售折扣的稅額反映。
稅務人員查閱相關借款合同及會計處理原始憑證后,認為并沒有體現(xiàn)免息促銷的本意,提出以下納稅輔導建議:
一是客戶丙借款購車的免息,實際就是未支付利息由甲公司支付,但客戶丙與金融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是客戶丙支付利息,并沒有約定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將該部分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表面上給稅務機關的印象是甲公司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而實質是客戶丙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理應由客戶丙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款的規(guī)定,甲公司承擔客戶丙借款利息,屬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甲公司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就計入財務費用的7231.23元做納稅調(diào)增處理。
二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金融有限公司將貼息款發(fā)票7231.23元開具給不屬于借款人的甲公司,屬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行為。金融有限公司應收回開具給甲公司的貼息款發(fā)票,轉而開具給客戶丙。
三是甲公司與客戶丙簽訂促銷協(xié)議,客戶丙取得金融有限公司的貼息款發(fā)票后,通過在地稅圓票的方式,將地稅代開的7231.23元貼息款發(fā)票交給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給客戶丙款項后,以促銷費的形式計入銷售費用,而不是計入財務費用。
四是該項業(yè)務的發(fā)生與銷售費用有關而與銷售收入無關,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銷售折扣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過銷售折扣的方式反映是不對的。因此,乙公司通過甲公司承擔客戶丙的銀行利息,應取得甲公司開具的貼息款地稅發(fā)票,乙公司在支付給甲公司款項后,以促銷費的形式計入銷售費用。同時,乙公司沖減銷售費用3000元。
甲公司接受稅務人員納稅輔導建議,并告知乙公司、客戶丙、金融有限公司。重新索取及開具發(fā)票后,做了正確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