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辦法。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不動產的取得時間、納稅人類別、不動產地點等,分別對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如何預繳稅款、如何申報納稅,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
按照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動產類型等,明確了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允許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依據。
區(qū)分住房和非住房,明確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并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